曲靖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奖励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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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发〔2016〕45号)精神,确保政府奖励补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排名前列条 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曲靖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奖励补助对象
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目录内的新建商品房房源的购房人。
第四条 政府奖励补助标准
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购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奖励补助房源目录内的房屋,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住房的给予每平米200元奖励补助,奖励补助面积以房屋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屋面积为准;购买地下停车位的给予每个车位3000元的奖励补助;购买地下车库的给予每个车库10000元的奖励补助。
第五条 政府奖励补助的组织实施
1.市级人民政府承担30%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70%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属地住建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3.麒麟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承担70%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麒麟区财政局、曲靖经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确定原则
1.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2.2018年7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地下车位和地下车库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3.2016年7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在房管部门办理过退房手续的房屋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4.在住建部门公布的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中于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具《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房屋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
5.有司法查封的房屋不纳入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在政府奖励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内解除司法查封的房屋更新到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中。
6.在住建部门公布的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中于2016年7月1日前发生事实交易的房屋不纳入政府补助范围。
第七条 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确定
1.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由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示7天后进行公布。
2.麒麟区、曲靖经开区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屋属地会同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公示7天后进行公布。
3.各县(市、区)应在当地房产信息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告可享受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信息,同时在曲靖日报上公布相应房源目录信息的查询办法。
第八条 政府奖励补助申办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1.申请
(1)申请人填写《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奖励补助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2)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①《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备案表。
②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④《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⑤提供在指定银行以购房人为开户名的有效银行卡或存折。
2.受理
(1)各地住建部门设立受理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2)沾益区住建部门受理沾益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窗口负责受理麒麟区、经开区的申请。
3.审核资料
(1)审核所购房屋是否在政府奖励补助房源目录内。
(2)审核《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
(3)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时间。
(4)审核房屋《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时间。
(5)审核所购房屋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
(6)审核其他申请材料。
(7)批准。
4.发放
(1)各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一次性发放70%的政府奖励补助。
(2)各县(市、区)在兑付购房人70%的政府奖励补助后,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汇总,提供汇总表、兑付凭证、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后转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按审核结果,拨付市级30%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给各县(市、区)。汇总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3)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统一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方式支付。
5.办理时限
(1)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政府奖励补助,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承担的70%政府奖励补助从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市人民政府承担的30%政府奖励补助从收到县(市、区)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政府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1.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2.各地住建部门设立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3.各县(含宣威市、沾益区)财政按各地确定房源目录和销售情况将相应比例政府奖励补助资金预拨付到各地住建部门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
4.麒麟区、曲靖经开区财政按确定房源目录和销售情况将相应承担比例资金预拨付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
5.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各县(市、区)已发放70%政府奖励补助资金后,市级财政拨付应承担的30%奖励补助资金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各县(市、区)财政拨付到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并监督使用;麒麟区、曲靖经开区经市级组织审核后,市财政拨付市级应承担的30%奖励补助资金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专户。
6.待政府奖励补助政策执行完毕,由各地住建部门分别与各级各地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第十条 监督管理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关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助。
2.强化统计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月5日前将享受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房屋销售情况和政府奖励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上报市级房地产管理局。
3.政府奖励补助相关申请材料纳入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永久保存。
4.各级实施部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曲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曲靖市房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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