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官方发文 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评估费用应由银行承担

搜狐焦点曲靖站 2018-08-04 08: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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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贷款环节相关收费行为,明确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评估费用承担问题,增强价格执法的可操作性,省物价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了《指南》。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 8月2日,云南省物价局同时下发了《商业银行转嫁房地产抵押评估费行为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相关评估费用的承担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个人及企业贷款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评估费用应当由银行承担。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贷款环节相关收费行为,明确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评估费用承担问题,增强价格执法的可操作性,省物价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了《指南》。《指南》明确,商业银行在其授信行为中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是银行自身工作职责,属于尽职调查范畴。因此,在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授信活动中对抵押物价值所进行的评估应当由银行委托,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费用,银行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授信申请人。 

同时,《指南》对房地产抵押评估由授信申请人委托的两类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排名前列类是双方约定由授信申请人委托开展评估并承担费用,此种情形应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银行能够提供由授信申请人委托开展抵押物评估的合理理由;二是银行和授信申请人就谁委托评估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由授信申请人委托并付费。第二类是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授信申请人要求重新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可由授信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支付费用。授信申请人为提高授信额度要求重新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可由授信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支付费用。 

此外,《指南》规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要求授信申请人主动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若银行基于自身业务需要重新评估的,由银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支付费用。非授信业务中发生的房地产抵押评估不适用本指南,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内部评估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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