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用车须统一喷涂标识

昆明信息港 2017-07-03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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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政府官网发布《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省级公务用车应统一标识,喷涂字样统一为“公务用车”“监督电话0871-12388”。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日前,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政府官网发布《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要求省级公务用车应统一标识,喷涂字样统一为“公务用车”“监督电话0871-12388”;各州(市)可参照省级做法,确定留用车辆监督电话。各州(市)标识喷涂式样需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统一规格、式样、颜色、位置喷涂,除因车门结构限制如防擦条等,可适当调整喷涂标识的行距外,其余不得擅自变更。

喷涂车辆有四类

按照《方案》,喷涂车辆范围涉及四类:

(一)全省车改后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保留车辆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二)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调研用车等,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省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要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喷涂制式标识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再喷涂)和监督电话。

(三)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要在车身适当位置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明显标识(已喷涂行业标识的除外)和监督电话。

(四)执法执勤用车按《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统一喷涂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已按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统一外观制式的警车和其他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实施制式标识,并已经统一喷涂标识的车辆此次不再实施标识喷涂。其余车辆需按规定喷涂标识和监督电话。

喷涂颜色有白色、蓝色

根据《方案》要求,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调研用车等,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省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标识喷涂字样统一为“公务用车”“监督电话0871-12388”。

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标识字样为“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监督电话0871-12388”。

按照《方案》,深色车辆标识喷涂颜色为白色,浅色车辆标识喷涂颜色为蓝色。喷涂位置则要求标识喷涂于车身两侧前车门,具体为距离车门把手下边缘5.7厘米、车门后边缘15厘米的水平位置。

喷涂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省委办公厅汽车修理厂、省政府办公厅汽车修理厂负责对省级参改单位保留车辆进行喷涂。州(市)、县(市、区)自行确定标识喷涂机构。

新车注册后10个工作日须喷涂标识

此外,《方案》要求,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后,标识发生损坏的,要及时重新喷涂。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械故障且无法修复需要报废和处置的,要及时清除标识。经批准的新购车辆(含上级调拨车辆)在注册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喷涂标识。

实施标识化管理的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按规定喷涂标识的留用车辆,及违规违纪使用公务用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暂停拨付相应的车辆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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