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租车经营权拟无偿限期使用

昆明信息港 2017-06-29 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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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排名前列次全体会议。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李元冰) 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排名前列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及审议意见报告。会议还听取了其他事项。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无偿、限期使用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纳入管理范围,规范了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的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把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由特许改为一般行政许可,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

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 网约车不超8年

修订草案明确:市、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并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称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修订草案规定,巡游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网约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

对网约车轴距、功率、价格等不作具体限制

对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依照昆明实际,并不明确限制其轴距、功率和车辆购置价格等具体标准,而是由市政府根据网约车辆从业需求情况,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解决。

被扣“黑车”3个月内不处理就拍卖或报废

修订草案提出,对无法查明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非法客运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清除违法车辆的违法记录、办理车辆过户或者注销手续。

《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

把“黄标车”改为“高污染车”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要对高污染机动车按国家要求逐步淘汰。

因此,删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职责”、“本市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把“可以提出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修改为“可以提出对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把“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修改为“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

《修改<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不再突出“一孩”

由于现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与《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出,将“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修改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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