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停车难云南省将这样做!停车位供给总量按保有量1.5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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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停车难、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群众出行环境,日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城市机动停车位供给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进行规划,力争到2035年,云南省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
发展目标
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5%
城市机动停车位供给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进行规划,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低于15%,按照标准足额保障用地,合理规划建设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停车问题有效缓解,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有力支撑现代城市发展。
实施路径
新建小区
要按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要破解停车难问题,各地首先要摸清城市停车资源规模、构成、分布及收费等情况,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供需动态评价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建设停车设施,除考虑社区基本停车需求外,鼓励统筹考虑片区需求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综合整治释放空间,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在社区周边路段合理设置夜间限时停车区域,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
围绕“停车+换乘”
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出行停车需求也要综合考虑。《实施意见》提出,在学校、医院、商业区、办公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随着城市空间不断延伸,停车换乘衔接也愈发重要。《实施意见》要求,围绕城市出入口和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推进公路客运站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推进停车库
智慧化立体化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大力推进AGV(智能搬运机器人)停车库等智慧化、立体化停车设施建设。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应用,推进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鼓励通过高位视频系统等方式进行收费。统筹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停车设施按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支持停车场智慧化、标准化改造,鼓励停车服务企业采用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室内导航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停车智能化水平。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
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资源要开放共享。《实施意见》提出,要制定出台共享停车政策,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区、办公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居住社区等场所停车设施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情况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的模式,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鼓励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停车设施增设洗车、保养、汽配销售、便利店等增值服务,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鼓励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积极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规范管理居民停车。鼓励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
逐步取消路内停车位
更为重要的是,《实施意见》提出,严格限制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严禁在救灾疏塞、应急保障等道路上和人行道上设置,坚决取缔非法占道设置停车位,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
同时,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未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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