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10-31 0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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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就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黄頔 上访总是来回跑很烦恼?有特殊困难不能亲自上访怎么办?啥时候我的信访事项才算是终结了?今后解决这些问题都将有新的明确规范。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就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共10章50条约9000字,与原《条例》相比,章数增加了5章,条数增加了13条,字数增加了4500字。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明确各类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

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的问题,《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从正的方面来说,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从反的方面来说,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明确信访受理范围,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不是为了把信访的大门收窄,限制群众的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也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信访不信法”的难题,推动信访工作回归本位。

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接访工作机制

《条例》新设“信访渠道”一章,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把群众信访的渠道疏通得更加顺畅,更加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有利于信访群众表达自己的合理合法诉求。《条例》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视频信访平台建设,运用网络办理信访业务,促进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采取专题接访、重点约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访,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着力规范信访秩序

五人以上信访应推选代表

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并通过畅通信访渠道、规范接访行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来确保信访人的权利落实。另一方面,为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自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也要求信访人依法信访、逐级走访,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并规定五人以上信访应当按照规定推选代表;走访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等等。

确立信访代理制度

防止“职业代理人”谋取不当利益

考虑到实践中一些信访人由于行动不便等特殊困难不能亲自提出信访事项,《条例》设立了信访代理制度,规定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这种制度设计,既能够满足信访人的实际需要,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防止一些“职业代理人”以信访代理为名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滥用信访代理扰乱正常信访秩序。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

发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第38条),同时从信访听证(第34条)、信访调解(第32条)等多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的具体形式作了规范。这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协助国家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信访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推动一些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妥善化解。

细化对信访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11种信访行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在信访活动中,少数信访人往往以极端方式缠访闹访,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四十四条列举了11种禁止性行为,这些规定划定了信访行为不可触碰的“红线”,群众诉求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反映诉求。这也是法治社会公民依法表达诉求的基本准则。

将信访工作责任制提升为法规规范

18种情形将严肃追责

针对实践中信访工作责任制内涵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将构建属地责任、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绩效考核体系(第5条)提升为法规规范,赋予了法律效力,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45条),国家机关在受理、办理、督办信访事项各环节的法律责任(第46条)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第47条)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具体包括18种追责情形,使信访工作责任制比以往更明确、责任要求比以往更严格、责任追究比以往更严厉。

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4种情形

针对实践中一些信访案件难以终结、反复启动处理程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四种情形: “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国家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终结的其他情形。

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副局长郭金富表示,《条例》是我省制定出台的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人信访活动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全省信访工作改革发展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升全省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信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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